国土资源部令: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
2010-09-15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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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供应后,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性质。城乡规划调整后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
数据显示,全国2009年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实际供应1万公顷,同比增加31%;棚户区改造用地实际供应0.3万公顷;农村危房改造用地实际供应0.9万公顷。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2日对记者说,2010年,国土资源部将加大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和监管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
一是合理制定2010年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根据2009年保障性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各地分类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时序等。
二是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落实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规划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能够分割成宗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三是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四是开展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目标考核,明确政府责任。将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考核,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到位。
廖永林说,国土资源部每半年将公布一次各地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监管,保障土地供出后按期形成住房供应。对没有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竣工、按合同约定提供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限期完成开发。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又不纠正的企业,禁止其通过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新的土地。